关于进一步加强供水信息公开工作通知
各县(市)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各城市供水企业及所有相关单位:
为进一步推动供水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实施,拓宽社会监督渠道,提升工作透明度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11号)、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》(国办发〔2020〕50号)、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《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》(建城规〔2021〕4号)以及《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等相关法规,现将我市关于加强供水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公开主体
1. 设区市、县(市)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。
2. 全市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。
二、公开内容
(一)信息公开主要内容
1.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水办事服务信息;
2.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;
3.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;
4.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;
5.社会舆论关注度高、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;
6.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信息。
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,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,予以作出专门规定。
(二)重点公开下列信息:
1.供水销售价格,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;
2.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;
3.供水服务范围,供水缴费、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、时限、网点设置、服务标准、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;
4.计划类施工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、抄表计划信息;
5.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信息;
6.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;
7.咨询服务电话、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。
(三)供水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:
1.涉及国家秘密的;
2.涉及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的;
3.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;
4.公开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利益的;
5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。
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,可以予以公开。
三、有关要求
一是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,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。对相关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,应当依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。
二是供水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,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三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,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。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,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四是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指导,规范信息公开行为。
孝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23年10月14日